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,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,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、完税凭证、农产品收购发票、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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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赋能共建‘一带一路’国家发展内生动力”
漫步太仓高新区南京东路,“克恩—里伯斯”公交车站成为独特产业坐标。以其为圆心,4公里半径内,坐落着数十家外企。德国制造的多家“隐形冠军”在此集结,它们分工协作、优势互补,构建起上下游紧密联动、协同高效的完整产业链。